105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價格之共同行為,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附多少時間之期限?

  1. A不得逾 1 年
  2. B不得逾 2 年
  3. C不得逾 3 年
  4. D不得逾 5 年

正解 D — 不得逾 5 年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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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期限上限,以及延展的時點與次數規則。

正解理由

題示情形屬《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經濟不景氣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係得申請許可的例外類型。至於許可應附多長的期限,《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二項規定「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同項並定明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不得逾五年。初次許可所附期限的上限即為五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1 年並非《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限上限。
  2. B2 年同樣不是《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二項所定的數字;三個月是《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二項主管機關作成決定的期間,兩者不可混用。
  3. C3 年並非《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才是同條所定申請延展的時點區間。
  4. D5 年與《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二項「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相符,本項正確。

演算步驟

  1. 許可期限上限 = 《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二項所定值;
  2. 代入:上限 = 5 年;
  3. 延展檢核:申請延展之時點 = 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至 6 個月,每次延展期限 = 5 年(上限);
  4. 本題問初次許可應附之期限 → 結果 = 不得逾 5 年。

記憶點

聯合行為許可「五年一期,屆滿前三到六個月申請延展,每次再五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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