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關於共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不得另行約定之
  2. B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方法,可以另外約定調整之
  3. C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4. D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正解 A —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不得另行約定之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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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權能否另行約定,以及共用部分修繕與分離處分的限制。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一項,「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條文本身就附了但書,允許以約定調整應有部分比例的使用收益,本項卻寫成「不得另行約定之」,與但書牴觸,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條文明文保留「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把它寫成一律不得另行約定,正是本題要挑出的錯誤敘述。
  2. B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二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故使用方法確實可以另行約定調整,敘述無誤。
  3. C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一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敘述無誤。
  4. 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二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敘述無誤。

記憶點

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與使用方法都留有但書,只有專有與共用的分離處分是死禁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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