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下列何者應以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處理?
- A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者
- B不動產經紀業者對於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
- C不動產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後,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 D不動產經紀業者未依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製作契約書者
正解 B — 不動產經紀業者對於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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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則不動產廣告或加盟標示的爭議,究竟落在《公平交易法》,還是回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或《消費者保護法》的專門規定。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四項並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是經紀業對自身服務所為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招徠性表示,並非針對受託銷售個案的廣告,應依《公平交易法》處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同條例第 18 條規定經紀業應將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並應併標明之。
- B正確,即《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四項所規範的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
- C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同條例第 21 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處理。同法第 17 條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依同法第 56 條之 1 令限期改正並得處罰鍰。
記憶點
廣告講「個案」找經紀業條例,廣告講「事業自己」找公平法,契約格式找消保法。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