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經紀業於臉書社群網路平台刊登不動產銷售廣告,僅註明加盟於知名連鎖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並使用其服務標章
- B主打買地送屋,實際卻沒有房屋處分權
- C廣告及相關銷售文宣註明不動產經紀業名稱
- D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正解 C — 廣告及相關銷售文宣註明不動產經紀業名稱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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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經紀業廣告的三項要求——先簽委託契約書、內容與事實相符、註明經紀業名稱。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二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及相關銷售文宣載明經紀業名稱,正是這一項要求的作法,讓消費者知道締約與負責的主體究竟是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僅註明加盟於某連鎖品牌並使用其服務標章,未註明該經紀業自己的名稱,不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二項;同條例第 18 條並要求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 B敘述錯誤。主打買地送屋而實際無房屋處分權,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同條例第 21 條第二項,並依同條第三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 C敘述正確。廣告及銷售文宣註明經紀業名稱,符合上開第 21 條第二項的明文要求。
- D敘述錯誤。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
記憶點
廣告三關卡——先有委託契約書、內容與事實相符、掛上自己的經紀業名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