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民法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此之「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不包含下列何種?

  1. A普通地上權人
  2. B不動產役權人
  3. C農育權人
  4. D典權人

正解 D — 典權人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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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41-2 條區分地上權人得與誰約定使用收益之限制,關鍵在誰算該條所稱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41-2 條第一項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所指者為在同一土地上下與區分地上權併存、以使用收益他人土地為內容之權利人。典權依《民法》第 911 條為「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典權人並得依《民法》第 915 條轉典或出租典物、依《民法》第 917 條讓與典權或設定抵押權,係就典物全部取得概括之使用收益地位,與該條所指的併存用益權人不同,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普通地上權人依《民法》第 832 條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與區分地上權併存於同一土地,屬之。
  2. B不動產役權人依《民法》第 851 條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等特定便宜之用,亦在他人不動產上使用收益,屬之。
  3. C農育權人依《民法》第 850-1 條第一項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屬之。
  4. D典權人就典物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能,與併存之用益權人有別,非《民法》第 841-2 條第一項所稱之人,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區分地上權的協議對象是共用同一土地上下空間的用益權人,典權人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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