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下列何者非反托拉斯法基金之用途?
- A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傳
- B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 C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
- D補助消費者因聯合行為而受之損害
正解 D — 補助消費者因聯合行為而受之損害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47-1 條反托拉斯基金的法定用途列舉,找出不屬於用途者。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47-1 條第三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七款之中並無補助消費者因聯合行為所受損害這一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屬於用途。對應《公平交易法》第 47-1 條第三項第六款「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 B屬於用途。對應《公平交易法》第 47-1 條第三項第三款「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 C屬於用途。對應《公平交易法》第 47-1 條第三項第二款「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 D非用途。第一款支出的對象是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的檢舉人獎金,不是受害的消費者;受害人循《公平交易法》第 30 條向違法事業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該法第 33 條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記憶點
基金養的是檢舉人與執法能量,不是賠償受害人的口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