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下列有關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聯合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原則上是採限制原則
- B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時得例外許可
- C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事項得附加條件
- D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許可事項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正解 A — 主管機關對事業聯合行為原則上是採限制原則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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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所採的立法體例,以及例外許可的附款與公開規定。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一項本文明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只有在該項但書所列八款情形之一,且「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才不在此限。條文是先全面禁止、再開一道例外許可的門,屬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體例,而非原則上僅加以限制、原則仍容許的限制原則,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一項以「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起手,例外只能經申請許可取得,稱主管機關原則上採限制原則,與該條體例不符。
- B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一項但書即以「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為例外開口。
- C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 D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記憶點
聯合行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許可得附條件負擔,條件、負擔與期限並應主動公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