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法院因事業違反該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幾倍?

  1. A二倍
  2. B三倍
  3. C五倍
  4. D十倍

正解 B — 三倍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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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章中,事業因故意行為侵害他人權益時,法院酌定損害額以上賠償之倍數上限。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30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 31 條第一項接著規定,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條文對上限的用語即是「三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二倍並非《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所定之上限,該條但書逐字寫明「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二倍是無條文依據的數字。
  2. B三倍正確,即《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上限,且其適用以事業之故意行為為前提;若僅屬過失,法院即無酌定損害額以上賠償之空間。
  3. C五倍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的數字:依該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屬另一部法律之規定,非本題《公平交易法》所定。
  4. D十倍出現在《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但書: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者,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講的是薦證者連帶責任之上限,與本題之賠償倍數無關。

記憶點

公平法故意侵害,法院酌定賠償以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為上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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