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 B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C債權人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D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無應有部分,故若逾越應繼分比例享有(行使)權利,毋須負返還義務
正解 D —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無應有部分,故若逾越應繼分比例享有(行使)權利,毋須負返還義務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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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的範圍、限定責任、遺產清冊的聲請,以及公同共有下逾越應繼分行使權利的效果。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依《民法》第 828 條第三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權利行使既須全體同意,繼承人逾越應繼分比例享有利益即欠缺法律上原因,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義務,不能因為沒有應有部分就免責,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1148 條第一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奠儀是繼承開始後他人對遺屬所為的給與,繼承開始時並不存在,自非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本項正確。
- B依《民法》第 1148 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項正確。
- C依《民法》第 1156-1 條第一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本項正確。
- D沒有應有部分只是公同共有的特徵,不是免除返還義務的理由,多享有的利益仍須返還。
記憶點
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卻有應繼分;多拿的部分照樣要吐回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