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甲出售市價 2,000 萬元之房屋連同基地,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為 1,000 萬元,房屋課稅現值為 3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100 萬元。如果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請問甲至少應買多少錢之房屋土地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100 萬元?
- A不問市價,只要新購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大於 900 萬元
- B不問市價,只要新購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大於 1,000 萬元
- C新購之房屋現值大於 300 萬元,房屋連同基地之市價大於 2,000 萬元
- D新購房屋連同基地之市價大於 2,000 萬元
正解 B — 不問市價,只要新購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大於 1,000 萬元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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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門檻,與「地價」的認定。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一項第一款,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同法第 36 條並定原出售與新購土地地價,均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即公告土地現值。要全額退還 100 萬元,新購土地公告現值須大於 1,00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新購土地公告現值只大於 900 萬元時,只能退還超出 900 萬元的部分,退不滿 100 萬元。
- B新購土地公告現值大於 1,000 萬元時,不足支付之數額達 100 萬元,可全額退還,此即正解。
- C房屋現值不是《土地稅法》第 36 條所稱地價,退還的是土地增值稅。
- D市價不是《土地稅法》第 36 條的計算基礎,以市價設門檻無依據。
演算步驟
- 退稅額 = 新購土地地價 -(原出售土地地價 - 已納土地增值稅),上限為已納稅額。
- 原出售土地地價 =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已納稅額 = 100 萬元;
- 餘額 = 900 萬元;
- 須 新購土地地價 - 900 萬元 ≧ 100 萬元,即新購土地地價 ≧ 1,000 萬元。
記憶點
重購退稅只認公告土地現值,門檻是原地價扣稅後餘額加回已納稅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