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甲與乙於民國 100 年結婚,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於 105 年乙因外遇而雙方離婚。關於婚後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於民國 103 年因其父親過世所獲得的遺產 300 萬元是婚後財產
  2. B乙於民國 102 年因車禍所獲 50 萬元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屬於婚後財產
  3. C甲於民國 100 年將婚前所投資之股票出售,獲利 30 萬元,屬於婚後財產
  4. D乙於民國 101 年所購入之房屋屬於婚後財產

正解 D — 乙於民國 101 年所購入之房屋屬於婚後財產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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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切分,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的除外項目。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乙於民國 100 年結婚而未為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同法第 1017 條第一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切分的基準時點是結婚。乙於民國 101 年購入之房屋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屬乙之婚後財產,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一項第一款,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明文列為不予分配之項目;該筆遺產既因繼承而來,即依該款排除於婚後財產的分配計算之外,本項敘述不正確。
  2. B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一項第二款,慰撫金同列除外項目;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在填補人格法益所受之損害,具一身專屬性,本項敘述不正確。
  3. C依《民法》第 1017 條第二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出售婚前持股所得之價差,是婚前財產本身變換形態後的代替利益,並非該項所稱孳息,本項敘述不正確。
  4. D婚姻關係存續中購入之房屋,依《民法》第 1017 條第一項為婚後財產,敘述正確。

記憶點

以結婚日切一刀,刀後取得的是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的孳息視為婚後,但繼承與慰撫金不進分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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