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離異後獨自養育一子丙。某日甲死亡,於丙拋棄繼承前,乙亦不幸意外死亡,留下乙之配偶丁。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之遺產繼承人順序,丙優先於乙
  2. B配偶丁與乙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3. C就甲之遺產,既然丙已拋棄繼承,應由次順序之乙繼承,雖然乙早於丙拋棄繼承前死亡,仍應由丁繼承乙所繼承自甲之遺產
  4. D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正解 C — 就甲之遺產,既然丙已拋棄繼承,應由次順序之乙繼承,雖然乙早於丙拋棄繼承前死亡,仍應由丁繼承乙所繼承自甲之遺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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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次順序繼承人須在先順序拋棄之後才居於得繼承的地位,以及代位繼承只限第一順序繼承人。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依《民法》第 1176 條第六項,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才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同法第 1176 條第七項並要求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拋棄,可見次順序之人是在先順序拋棄後才處於得繼承的地位。本件乙在丙拋棄之前即已死亡,未曾取得甲之遺產,丁自無從再繼承乙「繼承自甲」的財產;而《民法》第 1140 條的代位繼承,限於同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兄弟姊妹一系並無適用。C 的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正確。《民法》第 1138 條的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子丙先於兄長乙。
  2. B正確。《民法》第 1144 條本文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丁與乙互為配偶。
  3. C錯誤。乙在丙拋棄前已死亡,未取得甲之遺產,丁無從自乙處承接;兄弟姊妹亦不在《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的範圍內。
  4. D正確。《民法》第 1174 條第二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記憶點

乙沒接到手的東西,丁接不到;代位繼承只留給第一順序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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