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非婚生子女非經生父認領或準正,不得繼承其生父之遺產
- B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C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一
- D特留分之規定,係為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權利免受侵害
正解 C — 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一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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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血親繼承人之順序、配偶應繼分之比例,以及非婚生子女之繼承資格。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祖父母)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三分之二。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與祖父母,配偶與其同為繼承時之應繼分分別為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二,全條並無「三分之一」之規定,(C) 之敘述與條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1065 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同法第 1064 條規定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準正者,與生父間無法律上親子關係,自不得繼承生父之遺產,敘述正確。
- B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列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完全一致,敘述正確。
- C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為三分之二,本選項寫三分之一,錯誤,為本題答案。
- D依《民法》第 1223 條,法定繼承人均有特留分;同法第 1187 條明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特留分即在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最低繼承利益,敘述正確。
記憶點
配偶應繼分:與子女均分、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得半數、與祖父母得三分之二、無人時全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