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得選擇申訴、調解及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下列有關申請調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調解屬於司法解決途徑
- B申訴與調解並無先後之分,未提起申訴仍得申請調解
- C調解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請
- D調解成立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正解 D — 調解成立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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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爭議調解的申請前提、受理機關的性質,以及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的效力。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6 條,「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調解書須送請法院核定,經核定後即依該準用取得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二項,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並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屬行政機關設置的爭議處理機制,不是司法解決途徑。
- B《消費者保護法》第 44 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是以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為前提,申訴與調解有先後之分。
- C申請調解的對象是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第三項所定的申訴,不是調解。
- D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取得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46 條的規範相合,此項正確。
記憶點
先申訴、後調解;調解委員會設在地方政府,調解書要經法院核定才等同確定判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