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消費者因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造成權利受損,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提起團體訴訟,向企業經營者求償。有關團體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至少有五十人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
- B消費者保護團體係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 C損害賠償僅限於財產上之損害,不包括非財產上之損害
- D消費者團體就此項訴訟,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正解 B — 消費者保護團體係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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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損害賠償團體訴訟時的當事人名義、受讓請求權的人數門檻與報酬限制。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第一項,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可見團體並非以受害消費者的名義起訴,而是先受讓請求權,再以自己的名義為原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人數門檻是二十人以上,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第一項所定不符;同法第 49 條第一項所要求者,則是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
- B受讓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正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第一項所定的訴訟型態,此項正確。
- C《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第三項明定,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並不以財產上損害為限。
- D《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第六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本項與該項規定相反。
記憶點
受讓二十人以上、以自己名義起訴、含非財產上損害、不得向消費者收報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