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以下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兩者間關係之說明,何者錯誤?
- A管理委員會有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義務
- B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管理委員會不得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如起訴或被訴時,應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擔當訴訟
- D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正解 C — 管理委員會不得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如起訴或被訴時,應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擔當訴訟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管理委員會有無當事人能力,以及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間的執行與負責關係。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 條,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條文正面承認管理委員會得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被訴,只課予事後通知區分所有權人的義務,並無不得為原告或被告、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擔當訴訟的規定,(C) 的敘述與該條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一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同條例第 3 條第九款的定義,也把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列為管理委員會的設立目的。
- B敘述正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一項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第二項只要求為原告或被告時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並不是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擔當訴訟。
- D敘述正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9 條,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記憶點
管理委員會自己就能當原告或被告,事後把訴訟事件要旨告訴區分所有權人即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