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規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 B內政部訂頒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具強制效力,公寓大廈訂定規約不得違反該範本之內容
- C就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
- D規約訂定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生效力
正解 C — 就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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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規約的訂定機關、規約範本的效力,以及哪些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二項,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該項所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其中第四款即「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住戶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屬於這一類必須白紙黑字寫進規約才生效的事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十二款,規約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訂定者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是管理委員會。
- B錯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0 條,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條例第 56 條之規約草約得依該範本制作;條文用的是得為規定,範本是供制作草約的樣稿,並未取得拘束各公寓大廈規約內容的強制效力。
- C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二項第四款,把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列為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的事項。
- D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就規約所設的生效條件是載明於規約,該條並未以向主管機關報備作為規約的生效要件。
記憶點
規約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二項各款不寫進規約就不生效力,範本只是樣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