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向上大樓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將公共基金存放銀行專戶。住戶希望閒置的公共基金能獲取較銀行存款更高的投資報酬,擬交付信託。試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如何處理?

  1. A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交付信託
  2. B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由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3. C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直接交付信託
  4. D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直接交付信託

正解 B —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由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共基金交付信託時,決議機關與執行主體分別是誰。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三項,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交付信託改變的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財產的管理方式,該項把決議權配置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把執行權配置給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決議機關錯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三項所要求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管理委員會自身的決議不能取代;交付信託的行為主體也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是負責財務管理的個別管理委員。
  2. B決議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執行在管理委員會,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三項所定的順序完全相符。
  3. C主任委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二項是由管理委員互推、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之人,其代表權不能免除同條例第 18 條第三項所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這道程序。
  4. D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七款是管理委員會整體的職務,個別管理委員不得逕行處分,何況本選項還欠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記憶點

要不要交付信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實際去辦的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24 題

→ 看完整「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08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