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大樓規約約定 1 樓露台屬於 1 樓甲使用,嗣後 3 樓所有權人乙將其房地產權出售並過戶給丙,請問該規約對丙繼受人有無效力?

  1.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丙,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2. B丙未在規約簽章,對其不生效力
  3. C丙不知有該規約約定,對其不生效力
  4. D該規約僅能拘束原區分所有權人乙

正解 A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丙,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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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約對區分所有權繼受人的效力。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同條例第 35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規約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拘束力附隨於區分所有權本身,不因移轉而中斷;丙自乙受讓三樓房地並辦畢過戶後,即承受乙依規約所負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一樓露台歸甲使用的約定,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一項明文課予繼受人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權利義務的義務,該規約對丙當然有效。
  2. B錯誤。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成立,對繼受人的拘束力來自法律明文,不以繼受人在規約上個別簽章為生效要件。
  3. C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一項同時賦予繼受人於繼受前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文件的權利,制度上已提供查知管道,丙不得以不知規約為由主張不受拘束。
  4. D錯誤。規約若僅拘束原區分所有權人乙,任何約定都會因一次移轉而落空;法律使繼受人一併承受,正是為了維持社區管理秩序的一貫性。

記憶點

規約跟著房子走——繼受前可閱覽,繼受後須遵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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