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經紀業尚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便刊登廣告及銷售時,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多少罰鍰?
- A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B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C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D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D —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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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經紀業未簽委託契約書即廣告銷售之罰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與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違反者依同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六款對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且屆期未改正者之額度,非本題情形。
- B錯誤。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五款對仲介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面積資訊不實之額度。
- C錯誤。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其他違規之額度。
- D正確。即《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對違反第 21 條第一項者所定額度。
演算步驟
- 未簽委託契約書即廣告銷售→該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之違反→代入同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結果:處新臺幣六萬元(60,000 元)以上三十萬元(300,000 元)以下罰鍰。
記憶點
先簽委託契約書、後廣告銷售;順序顛倒,罰鍰六萬元起跳、上限三十萬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