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監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已結婚的未成年人而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2. B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3. C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監護人不得辭任其職務
  4. D監護人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正解 B —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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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一節「未成年人之監護」中,監護人之設置、委託、辭任與財產禁止行為四項基本規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92 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此即委託監護,須同時具備「特定事項」「一定期限」「書面」三要件,(B) 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考試當時之《民法》第 1091 條為「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依但書反而不置監護人。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2 年 1 月修正為刪除但書,現行條文不再有「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2. B正確。理由見上;且依《民法》第 1097 條第一項但書,由父母暫時委託者,受託人之職務以所委託者為限。
  3. C錯誤。《民法》第 1095 條明定「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並非一律不得辭任。
  4. D錯誤。《民法》第 1102 條明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此為絕對禁止。

記憶點

委託監護=特定事項+一定期限+書面;辭任=正當理由+法院許可。

本題涉及的《民法》第 1091 條(112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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