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民法關於死亡宣告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失蹤人失蹤滿三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B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3. C遺產稅捐徵收機關得為失蹤人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4. D死亡宣告會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正解 B —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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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死亡宣告的期間、聲請權人,以及判決所定死亡時點的效力性質。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 條第一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死亡宣告的效力是推定而非確定,同條第二項並定該死亡之時應為《民法》第 8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可見立法者留了以反證推翻的空間,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依《民法》第 8 條第一項,一般失蹤人須失蹤滿七年,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滿三年只適用於同條第二項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遭遇特別災難者則依第三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之。
  2. B正確,與《民法》第 9 條第一項的文字一致。
  3. C錯誤。《民法》第 8 條第一項所定的聲請權人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遺產稅捐徵收機關居於公法上稅捐債權人的地位,不在條文列舉之內。
  4. D錯誤。死亡宣告的作用是在推定死亡的範圍內結束以失蹤人住所為中心的法律關係,並非剝奪其權利能力。

記憶點

七年、八十歲三年、特別災難一年;判決所定死亡時點只是推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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