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五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2. B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七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3. C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4. D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七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正解 C — 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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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課稅制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的減除年限,以及重購自住房地退稅的追繳期間。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三項規定「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追繳的觀察期間逐字為重購後五年內,本項與條文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二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本項寫成五年。
  2. B《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二項所定年限同為三年,本項寫成七年,該項並無七年的規定。
  3. C與《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三項逐字相符: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4. D《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第三項所定期間為五年,本項寫成七年,年限不符。

記憶點

交易損失往後減三年,重購退稅追五年——三年減損、五年追繳,兩個數字不要對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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