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預售屋者,應於何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 A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至少十日內申報
- B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至少十五日內申報
- C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
- D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
正解 C — 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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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登錄的期限,以及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時由誰辦理申報。
正解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第二項,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期間為三十日,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第二項所定期間為三十日,不是十日;且該項是「三十日內」的申報期限,並非「至少十日」的下限。
- B十五日同樣不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第二項所定的期間。
- C正確。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第二項相符。
- D四十五日不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第二項所定的期間,該項的申報期限為三十日。
記憶點
預售屋簽約或解約,三十日內申報登錄;委託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