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1. A十五日
  2. B二十日
  3. C二十五日
  4. D三十日

正解 A — 十五日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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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共有物不能協議分割時的調處與不服調處的起訴期間。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題幹逐字取自該項,所問的期間即十五日,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為本題所選。十五日就是《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所定期間,起算點是接到調處通知後,不是調處作成之日。
  2. B錯誤。二十日不是該項所定期間;逾十五日未起訴者,即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3. C錯誤。二十五日同樣非《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之期間。
  4. D錯誤。三十日並非本項期間;《土地法》第 227 條第二項所定徵收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與共有物分割調處是兩件事。

記憶點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起訴,逾期就照原調處結果辦。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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