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得劃定幾種使用區?編定幾種使用地?
- A十種使用區;十八種使用地
- B十種使用區;十九種使用地
- C十一種使用區;十八種使用地
- D十一種使用區;十九種使用地
正解 D — 十一種使用區;十九種使用地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的種類數,以及使用地類別的種類數。
正解理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逐一點數為十一種;同規則第 3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逐一點數為十九種,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使用區十種、使用地十八種,兩個數字都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第 3 條所列的清單各少一類。
- B錯誤。使用地十九種與條文相符,但使用分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為十一種,含海域使用分區在內,並非十種。
- C錯誤。使用分區十一種與條文相符,但使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 條為十九種,十八種即漏列一類。
- D正確。十一種使用分區、十九種使用地,與上開兩條的列舉逐項相符。
記憶點
分區十一、用地十九;分區以海域、特定專用收尾,用地以海域、特定目的事業收尾。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