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區段徵收土地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而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惟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不得少於多少?

  1. A百分之四十三
  2. B百分之四十五
  3. C百分之四十七
  4. D百分之四十九

正解 B — 百分之四十五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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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段徵收以抵價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時,抵價地總面積的比率下限,特別是曾經農地重劃地區的特別下限。

正解理由

《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二項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曾經農地重劃的部分,下限為百分之四十五,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百分之四十三並非《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二項所定的任何一個數值,該項只出現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與百分之四十五三個比率。
  2. B正確。即《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二項後段「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3. C錯誤。百分之四十七未見於《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二項,該項對重劃地區部分所設的下限並非此數。
  4. D錯誤。百分之四十九亦非條文所定;與之相近的百分之五十是抵價地總面積的原則值,而不是重劃地區部分的下限。

記憶點

五十是原則、四十是一般下限、四十五是曾經農地重劃地區的下限,三個數字一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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