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有關土地利用計畫之通盤檢討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全國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 B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
- C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 D區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
正解 C — 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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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層級土地利用計畫之通盤檢討週期,涉及《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之期程規定。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一項,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C) 所述與條文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全國國土計畫係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並非每五年。
- B錯誤。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係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非每十年;本選項與 (A) 恰好把兩個週期互換。
- C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一項明定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並規定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 D錯誤。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非每十年。
記憶點
通盤檢討週期:全國國土計畫十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五年、區域計畫五年、都市計畫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一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