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依規定民國 109 年需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下列對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敘述,何項錯誤?
- A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 B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 C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 D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正解 D — 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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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規定地價與重新規定地價的辦理週期、法定程序,以及申報地價高低所生的效果。
正解理由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擬制出來的申報地價是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而不是公告地價本身,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 B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第一款所定程序為「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 C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第四款:「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 D錯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主管機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本項漏掉百分之八十而寫成公告地價全額。
記憶點
未申報以八成計、申報超過一二○%以一二○%計、申報未滿八成得照價收買或以八成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