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為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共用部分權利義務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2. B共用部分之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4.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決定為之

正解 D —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決定為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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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共用部分的權利義務分配,重點在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要由誰決定。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一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同條第二項並定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決定權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能自行決定拆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2. B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二項但書: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C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一項: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4. D錯誤。拆除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一項所列事項,必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管理組織的角色是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一款所定職務即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記憶點

日常清潔與一般改良管委會做,拆除與重大修繕改良回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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