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某公寓大廈社區將原本為甲所有之專有部分,經約定後供共同使用。請問該約定共用部分,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資料包含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2. B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甲負擔之
  3. C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4. D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甲之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正解 B — 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甲負擔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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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約定共用部分的規定,核心是修繕維護由誰執行、費用由誰負擔。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二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專有部分一旦約定為共用,管理維護即移由管理組織執行,費用亦由公共基金或全體分擔,不再由甲一人負擔,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一項: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2. B錯誤。執行者與費用歸屬都寫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二項,該部分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僅修繕費可歸責於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時才由其負擔。
  3. C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三項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者,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4. D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一款: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記憶點

專有變共用後,修繕與費用改由管理組織和全體承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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