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起造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公寓大廈建築物之起造人有召集第 1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義務
- B公寓大廈建築物起造人要領得建造執照,始可辦理公寓大廈銷售
- C公寓大廈建築物起造人負有移交共用部分等之義務及移交期限
- D公寓大廈建築物之起造人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正解 D — 公寓大廈建築物之起造人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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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課予起造人的數項義務,其中「檢附規約草約」綁定的時點是申請建造執照,而非申請使用執照。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一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同條第二項並規定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一項,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 B敘述正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一項,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 C敘述正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第一項,起造人應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檢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並確認功能正常後移交,移交義務與期限均有明文。
- D敘述錯誤。檢附規約草約的時點為申請建造執照時,題述移到申請使用執照,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一項不符。
記憶點
規約草約跟著建造執照走,點交義務跟著管理委員會成立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