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在住戶互相協議同意之下,住戶在樓梯間即得放置雜物
  2. B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核准,住戶為修繕時不得破壞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3. C住戶對於退縮空地,不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4. D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住戶即可在公共走道加設鐵門

正解 B — 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核准,住戶為修繕時不得破壞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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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對住戶行為的禁止規定與其但書射程,關鍵在哪些場所能用規約或決議鬆綁、哪些不能。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三項,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核准權限在主管建築機關,該項亦未給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任何介入空間,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禁止住戶於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該項但書鬆綁的對象僅有開放空間、退縮空地與防空避難設備,樓梯間不在其列,住戶間的協議不能取代法律的禁止。
  2. B正確。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須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三項對此設有明文禁止。
  3. C錯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但書,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題述寫成一律不得,與但書相反。
  4. D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所禁止的行為包含於共同走廊設置柵欄、門扇,共同走廊亦非該項但書所列場所,規約或決議無從使其合法。

記憶點

動主要構造要建管機關點頭;但書只給開放空間、退縮空地與防空避難設備。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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