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甲、乙結婚並約定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2000 萬元,若甲、乙離婚而無特別約定時,則乙可分得若干共同財產?
- A2000 萬元
- B1000 萬元
- C1500 萬元
- D500 萬元
正解 B — 1000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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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於離婚而使該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共同財產應如何分配。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40 條第二項,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法第 1058 條並規定夫妻離婚時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甲、乙約定共同財產制,共同財產為 2000 萬元,題示離婚時並無特別約定,乙即取得其中半數 100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2000 萬元是共同財產全額。依《民法》第 1031 條,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關係消滅時並非歸一方獨得,此項錯誤。
- B1000 萬元恰為 2000 萬元之半數,正合《民法》第 1040 條第二項各得其半數的分配方式,此項正確。
- C1500 萬元相當於四分之三。《民法》第 1040 條第二項未設此比例,題示亦無另行約定可資適用,此項錯誤。
- D500 萬元相當於四分之一,同樣不合《民法》第 1040 條第二項各得其半數的法定比例,此項錯誤。
演算步驟
- 公式為:乙可分得數額 = 共同財產總額 ÷ 2。
- 代入:新臺幣 20,000,000 元 ÷ 2 = 新臺幣 10,000,000 元,即 1000 萬元。
記憶點
共同財產制遇離婚,法律預設就是對半分,另有約定才例外。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