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何者正確?
- A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
- B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應經登記,否則不生效力
- C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 D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但以一次為限
正解 A — 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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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通則——契約的訂立時點、法定方式、登記的效力層次與變更次數。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04 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方式則依同法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A) 同時寫對「婚前婚後均得」與「書面」兩個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訂立時點不限於婚前,婚後仍得訂立,但一律須以書面為之,口頭合意不生效力。
- B把登記的效力拉高了。《民法》第 1008 條第一項規定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登記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未登記於夫妻之間仍然有效。
- C忽略結婚對行為能力的影響。依《民法》總則編關於行為能力的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即有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無須再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D錯在「以一次為限」。《民法》第 1012 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條文未設任何次數限制;以一次為限的是同法第 1000 條第二項冠姓之一方回復本姓。
記憶點
婚前婚後都能訂、一定要書面、登記只擋第三人、要換幾次都可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