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子辛。多年後甲死亡,而戊早於甲死亡,丙則拋棄繼承。設甲留有遺產 900 萬元,則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 A乙、丁、庚各繼承 300 萬元
- B乙、丁、辛各繼承 300 萬元
- C乙、丁各繼承 450 萬元
- D乙、丁、庚、辛各繼承 225 萬元
正解 B — 乙、丁、辛各繼承 300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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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一順序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後應繼分的歸屬,兩者效果並不相同。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0 條,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戊早於甲死亡,戊之子辛代位取得戊的應繼分。丙則是拋棄繼承,依《民法》第 1176 條第一項,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拋棄既非死亡亦非喪失繼承權,庚無代位餘地。繼承人因此為配偶乙、次子丁與代位之辛三人,應繼分均等,900 萬元由三人各得 30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庚是丙之子。丙係拋棄繼承而非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符《民法》第 1140 條的代位事由,庚不是繼承人,此項錯誤。
- B乙、丁、辛正是本題的繼承人,各得 300 萬元,此項正確。
- C此項漏掉辛。戊雖先死亡,其應繼分依《民法》第 1140 條由辛代位取得,不會回流由乙、丁均分,此項錯誤。
- D此項把庚與辛都列為繼承人。庚無代位地位,四人各得 225 萬元亦與《民法》第 1176 條第一項的歸屬結果不符,此項錯誤。
記憶點
先死可代位,拋棄不代位;拋棄讓出的應繼分由同為繼承之人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