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關於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 C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徵收之
- D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正解 B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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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價的週期、辦理程序與申報地價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的程序,第一款即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其後依序為依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公告及申報地價(期限三十日)、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為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並非每三年。
- B正確。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第一款的文字相符。
- C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就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效果是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不是徵收。
- D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前段規定,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不是以公告地價全額計。
記憶點
二年一輪、查最近一年價格、公告申報三十日;未申報打八折,申報上限一百二十。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