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已徵收土地之收回權,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2. B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3. C申請收回土地案件,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
  4. D被徵收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正解 B —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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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收回權——三款發動事由、二十年申請期間,以及核准後繳還原受領補償費的法定期限。

正解理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二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法定繳還期間是六個月,本選項寫成三個月,數字與條文不符,即為敘述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第三款即「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2. B敘述錯誤。《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二項的繳還期間為六個月而非三個月;至於「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的效果,本身與該項相符。
  3. C敘述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同條第二項並以該機關為收受申請、查明後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的受理窗口。
  4. D敘述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第一款即「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記憶點

三年未動工、五年不續用,二十年內提出申請,核准後六個月內繳回原領補償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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