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都市計畫法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徵收
- B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
- C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D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正解 D — 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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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補償標準、臨時建築與使用限制。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第一項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的是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是優先辦理徵收。
- B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第一項規定,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選項漏掉毗鄰土地須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 C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三項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不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D正確。與《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的但書相符。
記憶點
補償看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成上限四成;逾二十五年可優先交換;臨時建築辦法歸內政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