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甲有 A 屋一棟,出租給乙居住使用。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

  1. A承租人乙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住院療養之需要時
  2. B承租人乙積欠租金額,以擔保金抵償之後,尚有 1 個月租金未繳時
  3. C承租人乙違反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將該屋轉租給他高中同學時
  4. D承租人乙因為工作調動,無法繼續居住時

正解 C — 承租人乙違反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將該屋轉租給他高中同學時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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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00 條列舉的出租人收回房屋事由。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100 條,出租人非因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其第二款為「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乙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高中同學,正落入《土地法》第 100 條第二款所定的收回事由,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不得收回。承租人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住院療養需要,不在《土地法》第 100 條所列六款事由之內。
  2. B不得收回。《土地法》第 100 條第三款要求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本選項抵償後僅尚欠一個月租金,未達該款門檻。
  3. C得收回。理由如上,違法轉租為《土地法》第 100 條第二款所定事由。
  4. D不得收回。承租人因工作調動無法繼續居住,屬承租人自身的居住需求變動,並非《土地法》第 100 條所列的收回事由。

記憶點

收回房屋六款:自住重建、違法轉租、欠租二月、違法使用、違反契約、毀損不賠。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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