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契約條款記載「…價金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整(NT$860,000)。前揭捌拾陸萬元價金應於訂約後 10 日內支付。」若嗣後雙方就價金金額爭訟時,法院應如何決定價金?

  1. A應認為價金為最後書寫之文字:捌拾陸萬元
  2. B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3. C應認為價金為兩項金額之平均值:柒拾柒萬元
  4. D如法院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應以數字為準:NT$860,000

正解 B —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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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筆價金同時以國字與阿拉伯數字記載而彼此不符時,法院確定價金的先後順序,屬意思表示解釋與《民法》法例章補充規定的搭配題。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8 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而《民法》第 4 條與《民法》第 5 條的條文都以「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作為適用前提,可見以文字為準、以最低額為準都是真意查不出來時才啟動的補充規則。本題雙方就價金究竟為陸拾捌萬元或捌拾陸萬元既生爭執,法院應先由締約磋商過程、付款約定與交易情形探求原意,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民法》並未以書寫先後決定效力,「最後書寫者優先」不是法定判準,條文中找不到這種安排。
  2. B正確。這正是《民法》第 98 條所定的解釋原則,補充規定居於後位,先探求真意才是第一步。
  3. C錯誤。《民法》未設取兩數平均的計算規則,柒拾柒萬元是憑空折衷出來的金額。
  4. D錯誤。《民法》第 4 條在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的結論是「應以文字為準」,本題文字為陸拾捌萬元,縱使走到這一步,也不會得出 NT$860,000。

記憶點

先探真意,真意不明才套規則:文字與號碼不符者從文字,同一數量表示數次不符者從最低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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