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2. 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3. C未滿法定結婚年齡之男女,其結婚之法律效果並非無效,而是得撤銷
  4. D為保障胎兒之行為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正解 D — 為保障胎兒之行為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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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效力規則,以及胎兒受保護的究竟是權利能力還是行為能力。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 條,胎兒受到的保護是「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這是把胎兒當作權利主體的擬制,條文完全沒有賦予胎兒自為有效意思表示的資格;選項 D 卻寫成「為保障胎兒之行為能力」,與條文所定的效果不合。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依《民法》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依《民法》第 76 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2. B敘述正確。《民法》第 78 條明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3. C敘述正確。《民法》第 989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效果是得撤銷而非無效。
  4. D敘述錯誤。《民法》第 7 條的擬制限於個人利益之保護,處理的是能不能當權利主體;能不能自為意思表示是另一套規則,由《民法》第 75 條、第 76 條這一組條文決定。

記憶點

胎兒拿到的是「被保護的權利能力」,不是「自己能簽約的行為能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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