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公平交易法關於結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屬於結合之一種
- B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 C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 D主管機關就事業結合之申報,得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
正解 B —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結合的定義、事前申報門檻與主管機關的審查程序。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一項,事業結合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的情形有三款: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對應的數字是三分之一,四分之一則是針對參與結合之一事業的占有率,本選項把兩款的要件與數字交錯拼接,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一項第五款把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列為結合型態之一。
- B敘述錯誤。依《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一款,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才是申報事由,四分之一是同項第二款針對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市場占有率的門檻,為本題應選項。
- C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 D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就事業結合之申報,得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
記憶點
結合申報記「合後三分之一、參與四分之一、銷售額看公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