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後三個月內,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 A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 B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 C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 D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正解 A —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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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起造人召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的法定門檻與期限。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都採半數以上的雙門檻,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人數達半數以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一項的文字完全相符。
- B錯誤。將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以上,超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一項所定門檻。
- C錯誤。將人數提高為三分之二以上,同樣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一項的規定。
- D錯誤。人數與比例均寫三分之二以上,那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出席定額,不是起造人召集義務的發生門檻。
記憶點
起造人召集記「雙半數、三個月」;三分之二是開會出席的定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