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致侵害他人權益者,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幾倍?

  1. A一倍
  2. B三倍
  3. C五倍
  4. D十倍

正解 B — 三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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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法院就故意侵害行為酌定損害額以上賠償時的倍數上限。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上限明定為三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一倍:《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寫的是三倍;一倍的級距見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就過失所致損害的懲罰性賠償金上限。
  2. B三倍:與《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相符,且須以事業之故意行為為前提。
  3. C五倍:《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並無五倍的級距;五倍見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就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損害的懲罰性賠償金上限。
  4. D十倍:《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未設十倍;該法出現十倍的地方是第 21 條第 5 項但書,指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之廣告薦證者,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與損害額倍數無關。

記憶點

《公平交易法》故意加重賠償以三倍為頂,且要先證明損害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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