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之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1. A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2. B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之免除
  3. C契約之終止權
  4. D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正解 B — 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之免除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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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之區分。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共五款。「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之免除」不在應記載事項之列;同條第三項反而明定「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屬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列之應記載事項,屬應記載之內容,非本題所求。
  2. B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之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三項第二款屬不得記載事項,並非應記載事項之內容,即為本題答案。
  3. C契約之終止權,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二項第四款「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所涵蓋,屬應記載事項。
  4. D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列之應記載事項。

記憶點

保障消費者履約與救濟的進「應記載」;免除企業經營者責任的進「不得記載」——免責條款是禁區,不是必載事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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