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 A不公平競爭
- B聯合行為
- C欺罔或顯失公平
- D違法結合
正解 B — 聯合行為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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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聯合行為的定義要件,以及與結合、概括條款的分界。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題示情形在橫向競爭者之間以契約、協議約束服務價格與交易對象,並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要件逐項該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不公平競爭是《公平交易法》第三章的章名,處理不實廣告、仿冒表徵等態樣,與橫向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結構不同。
- B正確。具競爭關係、同一產銷階段、以合意共同決定價格或交易對象、足以影響市場功能四項要件無一欠缺。
- C欺罔或顯失公平規定於《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該條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為前提,本題行為已有明文類型可用,不落入該概括條款。
- D結合的態樣依《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一項,限於與他事業合併、取得他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達三分之一以上、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主要營業或財產、經常共同經營或受託經營、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題示行為均不屬之。
記憶點
橫向合意共同決定價格或交易對象,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就是聯合行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