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下列有關共有不動產處分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2. B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如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應依法公示催告之
  3. C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4. D甲乙丙公同共有一筆土地,甲依法得出賣該共有土地時,乙丙得以同一價格單獨優先承購

正解 B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如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應依法公示催告之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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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的多數決門檻、通知方式、對價補償責任與優先承購權,均規定在《土地法》第 34-1 條。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二項,共有人依多數決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條文給的替代方式是由共有人自行公告,並不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B 項把公告改寫成「應依法公示催告之」,與條文所定方式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項與條文相符;該項但書另定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B《土地法》第 34-1 條第二項的替代方法只有「公告」一種,本項寫成公示催告,屬錯誤敘述,即本題所要選的選項。
  3. C《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本項敘述正確。
  4. D《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同條第五項並明定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故公同共有人乙、丙得單獨優先承購,本項正確。

記憶點

人數與應有部分雙過半、逾三分之二不算人頭、書面通知不成就公告、公同共有一體準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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