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有關土地總登記,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 B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
- C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 D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正解 C —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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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總登記中,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的法律效果與公告期間。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57 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而《土地法》第 58 條第二項明定,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選項把公告期間寫成十五日,與三十日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57 條明定此種情形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 B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57 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
- C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58 條第一項的十五日,是依同法第 55 條所為公告的期間;依同法第 57 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 D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57 條末段即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記憶點
《土地法》第 55 條公告十五日、同法第 57 條無主土地公告三十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