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事業申報結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其結合而仍為結合者,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為一定之處分。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1. A停止營業
  2. B限期令分設事業
  3. C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
  4. D轉讓部分營業

正解 A — 停止營業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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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結合管制的處分手段清單——經禁止結合而仍為結合時,主管機關第一階段可以動用哪些處分。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第一項,事業違反第 11 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 13 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停止營業不在這一串手段之內,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不包括在內。停止營業與命令解散、勒令歇業並列於《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第三項,是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處分後才發動的手段,且同條第四項定明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2. B包括在內。《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第一項明列限期令其分設事業。
  3. C包括在內。同條例文明列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
  4. D包括在內。同條例文明列轉讓部分營業。

記憶點

第一階段拆結合——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違反處分後才輪到解散、歇業、停止營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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